清工商消字﹝2018﹞63号
(2018年第1批)
为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强化商品的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流通领域缺陷商品认定及处置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43号)的规定,我局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标准目录(第2版)>的通知》(粤工商消字〔2018〕252号),对照我局组织的2015、2016和2017年度365bet中文(中国)官方网站
流通领域抽查检验的商品名单,认定其中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项目的1款商品(详见附件)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公布。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二十二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有经营与本名单同一商标(未标注商标的,同一标称生产者视为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警示等措施。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仍发现相关经营者经营与本公告所列商品名单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商品,或者未采取警示消费者等措施的,即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经营者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所经营的与本公告名单中同商标同规格型号商品的名称、数量、货值,已采取的警示消费者具体措施,所拟定的处理、召回缺陷商品等方案以书面方式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生产者应当向本局及所辖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实施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召回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包括处理的不合格商品名称、对应的检验报告号,处理的商品数量、货值,处理的措施,处理方式和处理日期等)。对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相关数据资料、改正情况及处理结果,并且消除危害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据《行政处罚法》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对隐瞒不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报告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
联系人:余耀权,联系电话及传真:0763-3864845
附件:365bet中文(中国)官方网站
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并认定的缺陷商品名
单(2018年第1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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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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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缺陷商品名单
(2018年第1批)
序号 |
检验报告号 |
商品名称 |
标称生产者名称 |
标称商标 |
规格型号 |
存在缺陷指标 |
备注 |
一、发动机油(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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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HC2015_0980 |
发动机油 |
茂名市广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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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SF 15W-40 |
动力黏度、 低温动力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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