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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365bet中文(中国)官方网站 纪委派出纪检组工作制度(暂行)

来源:市纪委办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1-07

中共365bet中文(中国)官方网站 纪委派出纪检组工作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出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以及《中共365bet中文(中国)官方网站 委关于对<365bet中文(中国)官方网站 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清委〔2014〕2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365bet中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派出纪检组是市纪委(市监察局)的内设工作机构,在市纪委(市监察局)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派出纪检组直接向市纪委(市监察局)请示、报告工作。派出纪检组的干部管理、后勤保障等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统一管理,执行市纪委(市监察局)规章制度。

第三条 派出纪检组与所管理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对象主要是所管理单位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重点是其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监督检查所管理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所管理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所管理单位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督促所管理单位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党务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改革、机关作风建设、依法行政等工作。

第八条 根据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所管理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案件。

第九条 经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初步核实所管理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所管理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经批准,调查所管理单位科级(含科级)以下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其他案件。

第十条 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督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所管理单位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党的纯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确保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对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了解所管理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履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落实党内民主制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以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等情况;督促所管理单位完善党组(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所管理单位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及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所管理单位执行干部人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所管理单位干部任免的事前酝酿、讨论决定等工作进行监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所管理单位提供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廉政表现情况。

(三)对所管理单位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大宗政府采购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所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重大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四)对所管理单位执行财经纪律、重大活动资金支出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所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所管理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所管理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主动与所管理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情况交换意见。

第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管理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立健全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个人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

第十六条 对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所管理单位的作风建设等情况,及时收集掌握干部群众对所管理单位的服务评价以及意见建议,督促所管理单位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第十七条 对行政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管理单位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建立健全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所管理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有关业务会议。

(二)参加或列席所管理单位党组(党委)会议、行政领导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会议。

(三)参加所管理单位与纪检组直接相关的重要工作、重大决策和重大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参加所管理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调研。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巡查、实地察看、查阅文件资料等方法,了解所管理单位相关工作。

(七)利用电子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等各种有效现代科技手段,对所管理单位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实施动态监督。  

(八)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四章  办信办案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办信工作制度。依据市纪委(市监察局)信访举报有关规定办理信访举报事项。

(一)检举控告类来访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信访室负责接访,派出纪检组一般不直接接访(其他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派出纪检组直接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经分管本组的市纪委常委或副书记批示后,移送市纪委(市监察局)信访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领导的批示,办理所管理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事项。

(四)信访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呈报分管本组的市纪委常委、副书记或书记审批;经领导审批办结后,按规定将相关材料组卷归档。

(五)信访举报事项办结后,将调查报告、结案审批表、处理结论等材料复印件交市纪委(市监察局)信访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市纪委(市监察局)信访室转办的信访举报材料,建立台帐,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案工作制度。依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办案工作有关规定办理案件。

    (一)对本委(局)信访室转办反映所管理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线索,应根据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二)对经初步核实的线索,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呈批手续。

(三)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派出纪检组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调查组至少二人组成,必要时经市纪委(市监察局)分管领导同意,可增加办案人员。

(四)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并写出调查报告。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应配合相关单位及时召开党支部会议和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对违纪党员干部处分的档次,并形成有效决议,及时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审理。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干部触犯刑律,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

(一)收到反映所管理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或者其他市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发现所管理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有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

(三)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纠正意见,所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纠正的。

(四)对所管理单位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涉嫌违纪违法或作风建设问题,派出纪检组应迅速核实,并在24小时内向市纪委(市监察局)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五)市纪委(市监察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监督检查中,按规定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所管理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或成员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发函请所管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2.建议由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同志或者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委托所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所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

3.建议对反映所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十四条 参加或列席所管理单位重要会议的程序和责任:

(一)派出纪检组接到所管理单位书面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通知后,应提前1个工作日答复是否派员参加。

(二)参加或列席会议的派出纪检组人员,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但不行使表决权。主要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实施全程监督,确保会议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对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组织原则、党纪政纪法规及不恰当的决议,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对无故不接受监督的,派出纪检组列席人员要及时向组长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要做好记录。

(三)派出纪检组对所管理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一般应每季度报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以确保信息畅通,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四)各派出纪检组对所管理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决定事项,必须及时纠正。凡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按照规定进行批评教育、行政问责。

(五)派出纪检组要严格纪律、明确职责,既要从严监督,又要做到不越位、不越权,不干扰所管理单位的正常议事和工作秩序。

第二十五条 派出纪检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制度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对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一)对所管理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对压信不报,拒收、丢失或擅自处理信访举报件的。

(三)对在信访举报事项核查、案件查办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应报告事项未按规定如实及时报告,甚至隐瞒不报,没有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

(六)对市纪委(市监察局)部署的工作贯彻落实不力,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对本派出纪检组的干部管理不严,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所管理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要带头接受监督,支持派出纪检组开展工作,为派出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一)凡召开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列重要会议或其他必要会议,须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口派出纪检组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等事项。

(二)凡印发的涉及人财物等重大决策的文件,须及时抄送对口派出纪检组,保障派出纪检组了解或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工作。

(三)保障派出纪检组能够行使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组织人员谈话、开展专项调查等权利。

(四)保障派出纪检组独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五)为派出纪检组到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六)支持配合派出纪检组的工作。对派出纪检组提出的纠正意见、工作建议抓好整改落实。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市纪委(市监察局)写出书面材料报告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组、派驻(出)纪检组所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委以前印发的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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