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全国民政法治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会上,上海、北京、浙江、湖南、广东、贵州等省(区、市)民政厅(局)代表分别作了交流发言。小编邀您一起看看广东如何加强民政法治建设↓↓↓
坚持立法先行
助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广东省民政厅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积极推动重点领域立法,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民政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先后制定、修订5部地方性法规、2部政府规章、35件规范性文件。截至目前,省民政厅负责实施的地方性法规11部、政府规章9部、规范性文件51件,为广东民政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聚焦主责主业立法
有法可依是依法行政的前提。省民政厅高度重视民政立法工作:一是摆上重要位置。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设定立法项目上,始终坚持立法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确保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得以贯彻落实。二是构建法规体系。机构改革调整后,围绕广东民政领域打造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保障、慈善事业、社会治理五大工作体系,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多部法规规章,制定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等数十件规范性文件,形成了具有广东特色的法规制度体系。三是规范立法程序。每年开展立法专题调研、召开专门会议、印发实施方案,明确立法项目名称、责任人、经办人、完成时限、工作措施,每季度进行检查督促。每个立法项目都成立有分管副厅长参加的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开展论证评估,确保立法程序严格规范。
聚力破解难题立法
民政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建一个规矩比建一栋大楼更管用。省民政厅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可复制”的原则,致力于立管用的法、好用的法、解决问题的法。
立足风险防范。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坚持把防范化解民政领域重大风险作为重中之重,从近年来民政系统发生的风险事件中汲取经验教训,制定出台《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障。
强调创制创新。注重顺应时代发展和改革要求,着眼实际需要推进立法。如《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9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构建了“9+1”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在便民上,畅通申请渠道,困难群众若有人户分离、人户不一致等情况,可向任意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在利民上,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时只需授权民政部门代为查询信息,做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突出地方特色。针对省区域发展严重不平衡的实际,《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在制定高龄津贴制度时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步实施,不搞“一刀切”。对经济较为发达且老龄化程度相对较低的珠三角地区要求实现一步到位,对经济欠发达、高龄老年人口基数较大的粤东西北地区实行分两步走,省里不统一规定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加强党的领导。积极推动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如新修订的《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增加了“村党组织书记可以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依法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等条款,将党的领导具体落实到换届选举各项工作中去,确保基层党组织真正成为领导核心。
聚集社会力量立法
在立法实践中,省民政厅一方面注重专家和社会参与,建立了广东省民政智库,重视发挥智库专家的作用,在前期调研、草案起草、评估论证等各个立法环节,都注重提高智库专家的参与度。在立法过程中,将制定修订草案初稿发相关省直部门、各地市民政局征求意见;全面构建网上公开平台,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积极引入第三方参与立法,如在《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的立法过程中,启动“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研究”课题项目,委托专业机构和高校分别组成课题组,研究起草修订草案,发挥社会智慧对民政立法的辅助与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加强部门协作,注意加强与省人大、省司法厅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在立法计划立项上得到支持、在立法技术上得到指导,严格按照要求推进立法进程。同时,主动适应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群团组织加快改革的历史潮流,对宣传、教育、群团组织关注的热点积极回应,对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充分吸纳,最大限度地争取各部门各系统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形成合力,推进立法过程顺利完成。
下一步,广东将在民政部的指导下,坚持问题导向,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支持广深双城驱动、支持横琴和前海合作区建设等方面,聚焦民生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完善顶层设计,从法规制度上保障民政在底线民生保障和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共同富裕中充分发挥作用,引领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广东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