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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中共365bet中文(中国)官方网站 审计局党组议事制度(修订)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8-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原则,规范和监督决策行为,实现局党组议事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议事,是指需经中共365bet中文(中国)官方网站 审计局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党组议事参加人员,为局党组书记及党组各成员。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  下列事项作为重大问题列入局党组的议事范围:

(一)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市委和上级审计机关党组重大决策、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讨论研究本局事关全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等重大问题,并作出决策;

(三)研究分析局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定期研究、听取机关党委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局机关的职能配置,包括局党组成员分工及部门的职能与调整等问题;

(五)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聘)用、推荐、任免、考察、调整、奖惩、辞退、培训、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

(六)研究决定全局财务年度预决算、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专项经费支配等经济事项,以及本单位审计和离任审计事项;

(七)研究全局重大问题和突发问题的处置、批准基本制度、改革措施;

(八)审核通过党组成员代表局党组所作的讲话或报告,以及以党组名义发出的重要文稿;

(九)定期召开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

(十)研究决定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处分的建议;

(十一)研究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后,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审定。

(十二)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局党组集体决定的问题,或者党组书记认为需要提交党组讨论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方法及程序

第四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成员确定。

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到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

第六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分管议题有关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除研究党内事务外,党组会议可邀请局领导班子中的其他成员列席;必要时,议题涉及的有关科室党员科长可列席会议,该议题研究完毕后退席。

第七条  党组决定重大问题,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准备。

1、议题的提出与审定。各科室认为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向分管领导提出,由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办公室收集议题后,报呈党组书记审定。

2、议题材料的准备。经党组书记审定的议题,由办公室报告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准备好相关议题材料。议题材料包括请示报告、要求解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要求解决事项的简要背景分析材料、请示报告内容中所涉及的须以佐证的有关文件、对所涉议题进行调查或论证的结果资料等。议题材料应按出席会议人数制作,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办公室。

人事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分管人事党组成员提出,议题材料由办公室准备。重要人事任免须经由党组书记、主管副局长和派驻纪检组长协商后,提交党组会议讨论。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制度规定,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

局机关科级领导职位任期原则上为五年,同一岗位任满5年正职的,原则上应进行岗位调整。

3、提前下发通知。会议通知(附议题及有关资料)由办公室起草及印发,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其他形式通知,并做好记录。

(二)集体讨论

党组会议由主持人宣布开始后,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其他形式表达;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一般情况下,不讨论临时动议。

(三)会议决定

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有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接近时, 应暂缓表决。

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八条  会议应有专人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

准确,记录人应签名。记录本应专人严格保管。

第九条  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原则上应编发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成员签发,按年度编号。除有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讨论决定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理由。并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科室、责任人和时限要求。重大事项会议纪要印发给领导班子成员、有关科室。

第十条  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组名义上报或下达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党组成员签发。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时,党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密。

第十一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第四章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落实。

第十三条  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明确由科室负责落实或执行的事项与工作,由办公室制发督办通知,进行任务分解,明确办理要求与办理期限,组织督办督察。不能按期办结的,承办科室须向办公室说明理由,反馈进展情况。办公室须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议决定(决议),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提交党组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议决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五条  对党组议事规则的监督,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重点监督党组议事的事项、程序,以及党组决定事项贯彻落实的情况。对重要拟提拔任用人选、任命前须对其在执行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向派驻纪检组征求意见。

党组成员自觉履行监督职责,鼓励、支持、保护党组和党员发挥监督作用,对党组议事的问题有意见,可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组织反映,还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对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党组应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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